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国家、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