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