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