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消纳场地设置许可或者备案,受纳情况备案,以及运输企业备案、名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方面的信息;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运输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等方面的信息;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运输车辆信息,以及驾驶员驾驶纪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交通事故记录等信息;

(五)其他需要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