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市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

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扣除规定的记分。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运整改;经

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除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