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推行建筑垃圾处置凭证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处置凭证管理的区域,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前如实填写凭证内容,经排放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企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后,消纳场地经营者应当核实凭证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月底前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