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