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