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代为消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