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固定消纳场或者临时消纳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不得带泥驶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