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消纳场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一)规划、环保、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三)场地四周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
(四)配备防尘、防污水外溢和渗漏、消杀等设施;
(五)硬化出人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
(六)配置专人管理;
(七)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