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二)基本农田;(三)环城生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