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基本农田;

(三)环城生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