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环保、国土、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用地需求,建立固定消纳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