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