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运输许可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活动所排放的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人可以委托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运输。但是,承运人应当实行袋装化运输或者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或者随意丢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拟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