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活动所排放的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人可以委托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运输。但是,承运人应当实行袋装化运输或者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或者随意丢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拟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示范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