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三)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四)三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