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人管理部门监督平台;(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五)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六)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