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持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

(三)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

(四)具备健全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

(五)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