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十八条有效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运输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