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一)实施封闭施工;

(二)采取防尘措施;

(三)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

(四)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