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一)实施封闭施工;(二)采取防尘措施;(三)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四)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