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十六条有效从事下列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一)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二)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三)绿化施工;(四)其他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前款规定活动所排放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置完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