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下列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一)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

(二)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

(三)绿化施工;

(四)其他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

前款规定活动所排放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置完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