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十三条有效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