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十二条有效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