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十条有效本市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排放许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