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已被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禁止的施工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