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已被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禁止的施工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