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或者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