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或者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