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教育或者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