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或者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设立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