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或者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设立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