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截留的经费,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