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截留的经费,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