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七条有效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实习、实践制度,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两个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