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职业院校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学历和资格,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业经历和经验。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联合相关企业,专门培养职业教育师资。

本市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加人行业协会组织。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