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职业院校不得有偿招生或者通过非法中介机构招生,不得与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或者机构联合招生。

职业院校发布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合法,并报相应的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