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三条有效职业院校不得有偿招生或者通过非法中介机构招生,不得与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或者机构联合招生。职业院校发布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合法,并报相应的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