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发改、经信、财政、商务、旅游、国资、农委、审计等行政部门及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推动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