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养计划,并通过参与课程改革、挂职锻炼等形式对职业教育教师进行培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