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和必需的设备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和设备费用必须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