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图书馆建设列入城市发展规划。新建和扩建公共图书馆,其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下列标准:

(一)自治区级图书馆的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二)盟市级图书馆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三)旗县级图书馆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