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图书馆建设列入城市发展规划。新建和扩建公共图书馆,其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下列标准:(一)自治区级图书馆的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二)盟市级图书馆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三)旗县级图书馆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