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坏或者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的用途。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