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坏或者侵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