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必须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