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

计划、财政、人事、城建、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