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

计划、财政、人事、城建、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