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分布、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要鼓励和扶持建立苏木乡、嘎查村和城市社区公共图书馆(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