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自治区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文献资源收集、整理、存储、加工、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