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盟市以上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当不低于60%,旗县级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当不低于40%。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