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图书馆馆长或者副馆长应当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旗县级图书馆馆长或者副馆长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