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图书馆馆长或者副馆长应当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旗县级图书馆馆长或者副馆长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