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可以逐步开展业务延伸有偿服务,享受国家有关文化经济政策。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其收入主要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