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可以逐步开展业务延伸有偿服务,享受国家有关文化经济政策。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其收入主要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