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面向社会出版发行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应当自出版物正式出版发行之日起30日内将出版物向当地盟市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1~3册(份)。

鼓励在自治区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

有收藏和研究价值的内部出版物的呈缴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