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面向社会出版发行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应当自出版物正式出版发行之日起30日内将出版物向当地盟市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1~3册(份)。鼓励在自治区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有收藏和研究价值的内部出版物的呈缴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