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清理剔除严重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书刊,应当报请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