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除外);(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三)新建、扩建坟墓;(四)其它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