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除外);(二)缩河造地、填埋、占用河流水系生态控制线内水域;(三)擅自取直、压实、垫高河道和沟谷;(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五)其它污染河流水系和破坏河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